财务处〔2021〕3号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部):
按照审计整改要求,学院修订出台了《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学院业务接待管理办法》、《学院国(境)外人员接待管理办法》、《学院业务用车管理办法》、《学院财务报销实施细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涉及教职工办理相关业务的报销发生了新变化。为了便于教职工及时掌握财务报销实施细则,快速办理报销业务,现对新旧财务报销细则主要变动进行对比说明(详见附件1)。
新版的《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实施细则》(苏经院院字〔2021〕5号)(详见附件2)经2021年1月7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21年5月1日前,财务报销仍按照《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费用报销管理细则(修订稿)》(苏经院办字〔2014〕12号)相关规定执行。
特别提醒:新细则施行后,票据报销的有效期为开票之日起的3个月内,从“三公”经费支出的票据不得跨年度报销,原则上过期票据不予报销。教职工医药费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票据报销的有效期为开票之日起的6个月内。
票据报销的有效期较以往调整较大,请广大教职工在5月1日前尽快办理往年票据的报销,以免错过报销时效。未尽事宜,欢迎电话咨询财务处,咨询电话:62910203、62910202。
附件:1.
2.
财务处
2021年3月2日